澳门公务人员的入职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128页(648字)
澳门公共行政人员的任职条件分为一般条件和特别条件。一般条件包括:具有葡萄牙籍或中国籍,已成年,具备所需的学历或专业资格,具备任职能力,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全,居住在澳门。其他国籍人士仅可担任技术、学术或教育性质的职务,不能担任领导或主管级职位。除特殊情况外,未满18岁、超逾50岁的人不能进入公职。任职的特别条件由专门法律加以规定。担任公职原则上应为专职,只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兼任其他公职。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主要官员因职务责任而引起的当然兼职、参加专业培训和教学以及被视为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况。除特殊情况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共行政工作人员不得从事私人业务。法律规定的要求指:从事私人业务的时间应全部或部分不同于担任公职的时间,其业务不会影响行政当局及工作人员所具备的公正性,且不为专门法律禁止、不与自由职业如律师制度发生联系等。凡以委任入职者,均须参加就职仪式,宣誓效忠。以合约入职者须在法定期限内报到,无须宣誓。凡是委任、晋升和编制外合约聘请人员,都须经过澳门行政法院批阅方能生效,其他任职状况的改变则须经行政法院注录。进入编制必须通过公开的考试。一般开考通告须刊登于《澳门政府公报》,由典试委员会主持招考。任何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士均可报名参加,甄选方式包括知识考测、履历分析、甄选培训、专业面试、心理和体格检查等内容,经评核后编制入选名单,刊于《澳门政府公报》。特别开考专为满足需求的人员储备而设。晋升亦须通过同样的考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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