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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

书籍:澳门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南人民出版社《澳门手册》第290页(752字)

澳门基本法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按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才有权解释法律。这种解释权,是指凡需对基本法有关条文的具体涵义予以明确界定时,应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它在解释基本法时,并不涉及到如何处理某一具体的问题。但一经作出解释,就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基本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所谓“自行解释”,是指澳门特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对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无需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解释。按照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区法院,包括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由于法院之间的审级不同,管辖权大小不同,对基本法作出解释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也不相同。终审法院在受理上诉案件时对基本法自治范围内条款的解释,对初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审理案件均应有约束力。对基本法自治范围之外的条款,澳门特区法院也可解释,但不能“自行解释”,而要按基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如果澳门特区法院在审理某个案件时,需要对基本法中有关外交、防务及其他一些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条文进行解释,应由澳门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为了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基本法作出正确的、权威性的解释,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解释基本法前需征询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它所提供的意见,是咨询性质的,仅供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参考,对权力机关没有约束力。但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很重视该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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