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政务署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50页(603字)
是港府行政机构中处理新界区域政务的部门,不是地方政府。1844年至1913年,港府处理“地方事务”(指本地华人事务)的部门,先后是“巡理府”和“理民府”(1898年至1973年)。在80年代初港英政府推行地方行政以前,对新界地方事务的管理重点是处理与本地乡绅势力的关系。1926年,港府正式承认新界乡议局为新界原居民利益合法代表的区域组织。新界乡议局不参与政府行政管理,但对有关新界事务的重大决策有举足轻重的影响。80年代初,按乡议局原有“版图”建立“区域市政局”的辖区,成为与市政局平起平坐的区域咨询组织。1968年港府推行的“民政处计划”,新界各“理民府”成立“地区咨询委员会”及其辖下的分区委员会,并将港九业主立案法团和互助委员会等居民组织,移置到新界各居民单位。1980年6月,港英政府提出《地方行政模式》绿皮书,1987年1月又提出《地方行政》白皮书,并获立法局通过,香港地方行政由此开始在政府政务部门推动下,渐次形成了由政府行政机构执行的地方行政3级结构。1981年11月,经改组成立的新界政务署置于新政府部门“政务总署”(首长为政务司)。将原新界各理民府统一更名为各政务处。政府几个部门向各民政处所辖区派代表,组成“地区管理委员会”(简称“区管会”),行使地区的行政管理权,并协调有关部门的政府行为。各区管会主席由政务专员即各政务处首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