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治港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60页(616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一方面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另一方面实行“港人治港”以充分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予的高度自治权力:特别行政区由港人即当地人、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港人按《基本法》有关规定组成,行政长官由当地人选举或协商产生,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只保留任命的权力。中央不从内地派出官员去管治香港特区,也不允许中央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干预特区内部事务。除体现国家主权不可少的权力(如外交、国防等)外,香港特区享有十分广泛的行政管理权,如财经、工贸、交运、科教、文体以及土地和自然资源开发管理、社会治安、出入境管理等,且财政独立,收入不上缴,中央不征税,自行决定货币金融政策,港币是法定货币,发行权归特区。外交方面可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与香港有关的外交谈判。可以在广泛领域以“中国香港”名义,单独同世界各国、各地区联系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立法方面,在不违背《基本法》前提下可自行立法、保留原有法律,可以实行与全国不同的法律体系,只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对《基本法》关于特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授权特别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自行解释。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官的选拔、聘用均由特区自行决定。香港特区的自治权,比中国内地的民族自治区大得多。在高度自治下,香港人也将享有比过去大得多的法定权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