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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居民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64页(1074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永久性居民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或前两项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或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并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包括该种居民在香港所生未满21周岁子女;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以上居民都享有在港居留权和有资格依法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为:有资格依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但没有居留权的人。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和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对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剥夺居民的生命。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香港居民有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效旅行证件的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香港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包括宗教信仰、公开传教和举行、参加宗教活动。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有进行学术研究、文化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香港居民有依法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香港居民享有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除依法规定外不受限制。香港居民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义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非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基本法》规定的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也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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