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银行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97页(580字)
根据香港银行条例注册登记获准开业的银行。又称“注册银行”。银行获取的牌照,是由港督会同行政局按照银行业务条例作出决定发放的。目前,本地公司(即在香港注册及股本大部分由香港股东实际拥有的公司)申请银行牌照,必须有实收资本至少1.5亿元;曾经营接受存款及信用贷款业务至少10年;接受公众存款不少于17.5亿元;拥有资产不少于25亿元。海外注册银行如欲申请银行牌照,则须拥有资产总值(净值)不少于160亿美元;其所属注册国须对银行有充分监管及向本地银行提供合理的互惠条件。持牌银行可接受任何数目及期限的公众存款,且只有该类银行方可经营来往或储蓄存款业务。该类银行为香港银行公会的成员,接受该公会厘定的存款利率。50年代,香港持牌银行只有30家,到1965年达85家。1965年银行危机以后,香港当局曾暂停签发银行牌照,持牌银行在1969年时缩减至73家,到1978年重新发放银行牌照时也仅有74家。1978年至1980年,持牌银行增长很快,尤以外资银行发展最为迅速,先后有来自12个国家的41家外资银行获准在港开业。到1993年底,香港共有持牌银行172家,其中外资银行140家,本地银行仅有32家;持牌银行在港共开设分行1605家,外国银行在港设办事处142家。同期,持牌银行对客户的存款负债总额为16760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