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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债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17页(609字)

政府以信用的方式举借的债务。是吸收资金的一种形式。由于香港在多数财政年度都有盈余,政府无须以发行公债弥补赤字。因此香港发行公债的原则是:①借款必须指定用作有利益的资本投资,而不是用于经常行政费的支出;②非经常帐差额由借款弥补数不应多于一半;③每年举债的费用,即利息加摊还款项,在任何时间都不应超过港府财政储备所赚取的利息收入;④自由财政储备应不低于预算总开支的15%。在这种原则的指导下,加上香港本身财政状况良好,香港极少发行公债。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至80年代,香港仅发行过三次公债。第一次是战后初期发行的“善后港元债券”;第二次是1975年发行的2.5亿元债券;第三次是1984年发行的10亿元政府债券。由于政府很少举债,故政府债券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较小。1991年11月,香港政府在遵守1991年7月中英两国政府签署的《关于香港新机场建设及有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的规定的前提下,为建设新机场推出政府债券计划,发行两年期债券。委托认可交易商以及市场庄家以无票据形式发行,债务收益拨入资本投资基金及基本工程储备基金。至1993年3月31日,债务总收入达30亿元。财政司安排将在1993~1994年度偿还12亿元;1994~1995年度偿还23亿元。1995年初,以1993年5月推出的两年期外汇基金债券完全取代未偿还的两年期政府债券,不再为基本工程储备基金进一步举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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