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非经常性收入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19页(295字)
香港预算收入之一。指所有记入各基金帐目的收入(举债所得款除外),另加经常收入项下所列的例外项目的收入。例外项目包括:遗产税、的士牌费、卖地收益、捐款、根据现有财政安排从香港房屋委员会收回的款项。基金收入则包括所有记入各基金的收入,但由政府一般收入帐目转拨的款项除外。其中包括:香港政府根据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三从卖地收入所摊得的款项,已收的贷款还款、利息及股息和基本工程捐款。香港预算的非经常性收入中,最主要为土地交易收入,80年代以前一般占总收入的9%至17%不等,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香港售地收入巨增,其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也大幅度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