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上诉委员会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20页(460字)
由不同阶层人士组成的独立审裁处。设主席1名、副主席6名,其他成员不超过100人,以及由总督委任的书记1人。香港法律规定,纳税人若对评税额持有异议,可按规定提出反对与上诉,先是由税务局局长单方面决定是否同意纳税人的反对与上诉。若纳税人不满意局长的决定,便可在特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向税务上诉委员会上诉,并由税务上诉委员会正式聆讯。聆听上诉时,布政司视情况需要,指派书记召集该组成员3名或更多的成员(其中1人必须为主席或副主席)出席。会议法定人数为3人,均以多数票决定。如遇票数相等时,则主席或副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性一票。上诉聆听后,委员会应做出裁决。若上诉人或税务局长对委员会裁决表示异议,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就法律论点陈述判案理由,交由最高法院原讼法庭裁决。上诉人对税务局长的决定提出上诉,经局长同意,亦可由上诉委员会将一切与上诉有关的文件直接递交最高法院原讼法庭裁夺。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聆听属非正式程序,只收取象征性的堂费,或无需缴纳正式堂费,故审理案件较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