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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父母免税额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24页(317字)

指薪俸税计征前依法对纳税人供养父母从薪酬收入中扣除的免税额。这里的“父母”一词是指:纳税人或其妻室经正式结婚的父母;依法领养纳税人或其妻室的养父母;继父母;纳税人或其妻室的生父和生母;已故配偶的父母。申请父母免税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通常在香港居住的;②年龄在60岁以下,或符合政府的伤残津贴计划资格的;③与纳税人同住至少连续6个月,受供养而无需付出任何代价,或曾接受纳税人或其妻室给予1200元作为生活费的。1994~1995年度规定,供养父母的基本免税额每名为2万元。若纳税人未申请父母免税额,可申请供养祖父母免税额。免税额与父母相同。任何一位受养父母只可由一名子女申请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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