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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贪倡廉的主要法规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65页(952字)

香港作为英国的殖民地,经过了漫长时期的发展,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带有殖民地色彩。但是,为适应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需要,法制建设却日趋完善,成为法制较为健全的社会。因此,在肃贪倡廉方面也有一套较为完备的法规和制度。有关肃贪倡廉方面的主要法规有《防止贪污条例》、《防止贿赂条例》、《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以及《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等,作为设立廉政专员公署、打击贪污贿赂,开展廉政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防止贪污条例》是反对贪污贿赂行动最早的一项法规,它是港英政府在1948年修订有关防止贪污的法规基础上形成并于同年7月1日公布实施,后来又经过1949年及1950年的几次修正成为现在通行的一部法规。该《条例》共有12条,就贪污犯罪的认定、所处刑罚、起诉、审判程序、证据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防止贿赂条例》是继《防止贪污条例》后的又一项肃贪倡廉的重要法规,是对《防止贪污条例》的补充和完善,也是近20年来港英政府用以肃贪倡廉的主要法律依据。《防止贿赂条例》于1971年5月14日颁布实行,分5大部共35条,包括总则、违例事项、调查权力、证据和其他杂项规定等,内容具体、明晰,易于操作。《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颁布于1955年6月。它是专为防止在选举领域中出现贪污贿赂等舞弊及非法行为而制定的,其内容分5个部分共29条。《接受利益(总督许可)公告》制订于1981年。它是为切实实施《防止贿赂条例》而制定的,实际上是《防止贿赂条例》有关条款的补充和界定,规定在人际交往送礼中哪些应有总督许可而合法,哪些为不许可而违法,以防止政府雇员钻法规的空子而非法接受利益。《总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颁布实施于1974年,是专为设立廉政专员公署而制定的一项法规。《条例》共18条,对廉政公署的设立、人员委任、经费、职权范围、执行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在香港地区,和所有其他法规一样,有关反贪污的法规也属地域性法规,只适用于香港,并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尽管香港是英国的殖民地,但英国判例如与香港的法律相冲突,则按香港的法律执行,这样,就保障了香港在国际反贪污斗争中的主动权,这无疑为香港地区肃贪倡廉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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