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程序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86页(478字)
在1843年4月3日以前,香港本身无立法权。1843年4月3日后,根据英国政府的指令,香港政府成立了立法局和行政局,根据英国政府关于香港地区的《英皇制诰》和《皇室训令》,香港政府可根据香港的具体情况,制定适用于香港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及附属立法。香港立法程序大致如下:制订法律的动议由市政司署与有关政府部门磋商后,以备忘录的形式向行政局提出,说明建议制订的条例的目的和有关政策。如果该动议得到行政局赞同,市政司署便草拟一份关于起草法律的指示交给律政司署的法律草拟科,法律草拟科与政府有关部门合作,草拟出法律草案,呈行政局讨论。只有当行政局对草案感到满意时,才会将草案转交立法局。立法局接到由行政局转来的法律草案后,由立法局书记在《香港政府宪报》的法律副刊第三号上将草案全文登出,并附摘要说明,简要介绍法案的目的和内容。该草案公布后,立法局立即着手进行审议。审议阶段结束后,便进行投票,如获大多数票通过,立法局将该法案报总督批准。如果总督同意该法案,该法案便会公布在宪报的《法例副刊第一号》上,成为有效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