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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8页(577字)

香港公司法内容包括与注册公司有关的普通法、衡平法及成文法。香港的公司法源自英国。香港的《公司条例》是在英国公司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1865年,香港通过了第一部《公司条例》,接着分别在1911年、1932年通过了新的《公司条例》。其后经过60多次的修正,1984年通过了《公司(修订)条例》,1987年香港立法局又先后通过了1987年的《公司(修订)条例》及《公司(修订)(第二号)条例》,对1984年《公司(修订)条例》进行修正。1989年再次修订,1990年通过《公司(修订)(第五号)条例》。现行《公司条例》共有365条,分14部分及11个附表,调整内容包括公司的成立、资本的发行、内部的管理及对外的交易,以及资不抵债时公司的清盘和重组等问题。香港的注册公司可以分为:私人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海外公司、公司集团、控股公司、附属公司等。在香港创办一家注册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创办人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筹集一定资金,并且必须向公司注册官呈交下列三份文件:①由公司创办人签署的公司组织大纲;②由公司组织大纲签署人签署的公司组织细则;③一份可由公司董事、秘书或负责注册手续的公司代表律师签署的表明已经依照《公司条例》规定办理一切公司注册的宣誓书,以及一些注册所需的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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