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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组织法

书籍:香港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南人民出版社《香港手册》第195页(573字)

在香港,经营工商业可以采用多种商业组织形式。商业组织形式的选择,通常取决于税收、出资者的责任及其对企业的控制程度等重要因素。但最重要和最常见的商业组织形式包括:①个人企业。即单独由一自然人投资、拥有并控制的非法人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多用于经营商品零售、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以及服务性行业。迄今为止,香港尚无专门调整个人企业的法律。通常,业主只需到税务局商业登记处填妥申请商业登记表格,连同登记费一并交回,领取商业登记证,即可成立个人企业,开展业务经营活动。②合伙企业。即由全体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管理的企业组织。调整合伙关系的主要法律有《合伙经营条例》、《有限合伙经营条例》以及与上述条例不相抵触、可适用于合伙关系的衡平法准则和普通法规则。③公司。公司既不同于个人企业,也不同于合伙企业,公司是法人组织。公司可以拥有和支配其全部财产,有订立合同的能力,作出法律行为的能力以及起诉和应诉能力。公司作为法人可以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股东仅以其出资的数额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在香港以《公司条例》为主体,有许多法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的组织、管理和营运进行规范和调整;同时,那些与成文法例的明文规定不相抵触的普通法原则和衡平法规则,也构成香港公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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