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的本质属性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当代中国社会科学手册》第577页(434字)

1956年,法学界提出法的阶级性问题,引起全国学术界的注视,仅中国政法学会即为此举行过3次讨论会,许多报刊发表有关文章和报道,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但由于“左”的错误思想的影响,学术问题被当成政治问题,致使讨论夭折。1979年以来,上海法学界对法的阶级性、继承性等问题又进行了热烈讨论。关于法的本质属性,有3种观点:(1)一种事物只能有一种本质属性,法的本质属性是它的国家意识性,即统治意识的国家化与法律化,阶级性只是平常简单的说法,所谓社会性只是法的社会职能与社会作用。社会性与阶级性的统一,只能理解为法的形式与法的本质的本质的统一。(2)一种事物可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本质属性,法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双重属性。阶级社会中,有的法具有双重性,有的法只有社会性而无阶级性;在共产主义社会,法只有社会性而无阶级性。(3)法是阶级社会的现象,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是完全一致的。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也有3种意见(参见92页)。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