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产科门诊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新编妇产科临床诊疗手册》第116页(1288字)

在妊娠期因某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产前检查处应开设高危门诊,且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认真检查和治疗,并继续监护直至分娩。

高危产妇管理程序如下:

1.筛查与评定

(1)初筛 孕妇在基层保健机构初查建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复评 孕妇到各级医院进行首次产前检查时,都应进行高危评定,一般在孕28周及37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如在产前检查中发现新的高危因素要及时评定。

2.专册登记、随访制度 每一例高危孕妇均要专册登记,以加强管理,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追踪随访,了解高危妊娠的发生、治疗、转归的全过程,妊娠期结束,登记妊娠结局。

3.转诊及分级管理制度

(1)一级医疗保健机构根据高危妊娠评分,必要时转上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2)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开设高危门诊和病房,接受会诊、转诊和治疗。

(3)有以下情况应在遗传门诊,由专门医师进行认真地询问及适时进行产前诊断。

1)高龄孕妇(年龄≥35岁)。

2)近亲结婚的夫妇。

3)有原因不明的习惯性流产、死胎、死产史。

4)生育过染色体异常、性连锁遗传病、代谢性异常疾病、神经管缺陷儿者。

5)夫妇一方或双方有染色体异常。

6)近亲中有先天愚型或染色体异常者。

7)有性连锁遗传病家族史。

8)妊娠前3个月有接触致畸因素史者。

4.监护与处理

(1)监护 应同时注意孕妇和胎儿两个方面。

1)高危孕妇的监护 包括各种高危因素对孕妇及胎儿健康状况的影响以及高危因素的动态变化。

2)胎儿的监护 包括胎儿生长发育的监测,先天异常的筛查,胎儿胎盘的监测及胎儿宫内储备力及成熟度的监护。

(2)处理 详见高危妊娠有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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