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页(532字)

处理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原则主要有:

(1)主权和自治权兼顾的原则。为了体现国家主权的完整,凡属国防、外交等集中体现国家行为的事务一定要由中央来处理。为了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凡属可以放权的领域,尽量交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让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2)授权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应保障澳门的高度自治权的实现,既不能随意变更自治权的范围,也不能随意干预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对地方事务的管理。而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自治权,则应接受中央的领导和监督。

(3)法制原则。无论是中央行使主权,还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使自治权,都必须坚持法制原则,依法办事,一切以国家法律尤其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归,而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行使自治权,还包括其内部各政权机关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协调运作,行使各自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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