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3页(4428字)

权利是由法律确定的公民可以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权利的行使是没有强制性的,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仅仅是一种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享有权利的人是否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一项权利,完全由他自己决定。例如,符合一定条件的澳门居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否登记做选民参加投票,或者作为候选人参加选举,则由居民个人决定,而不受任何法律上的强制。澳门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由我国《宪法》尤其是《澳门基本法》规定和保障的带有根本性的权利,是澳门居民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由于澳门居民成分比较复杂,除中国公民外,还包括不少非中国公民,所以《澳门基本法》使用“居民”一词,而不使用“公民”一词。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居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有:

(一)平等权

澳门居民,无论是永久性居民,还是非永久性居民;无论是中国籍公民,还是葡萄牙籍或其他外国籍和无国籍人士,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国籍、血统、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不同而受到歧视。作为一项被世界各国、各地区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其特定的含义和适用原则。简单地说,它是指所有人在已经生效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人都应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适用的原则。而法律适用和法律制定是不能混为一谈的。立法者制定法律,就不能做到人人平等。它必须考虑很多社会因素,对不同的人往往需要作出不同的规定,以便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保障不同的人的合法权益。例如,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法律,规定某些权利只能由妇女、儿童和老人享受,其他人不能享受,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利益。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权利,其中最基本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论是中国籍公民还是非中国籍人士,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就有资格登记做选民,投票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组成人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被推荐、提名为候选人,竞选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组成人员。而非永久性居民和澳门的其他人,则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澳门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自由,可以以各种途径和方式,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表意见,借助传播媒介宣传个人的主张和观点。澳门居民享有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有权组织和参加各类团体,可以自己组织或参加某一团体或他人组织的集会和游行,并借此宣传或声明自己的主张和要求。澳门居民享有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自由,有权成立不同形式的工会组织,有权举行罢工,通过罢工来达到政治或经济方面的目的。雇主不得因工人参加工会或罢工而解雇工人。由于罢工往往给社会带来损失和冲击,各国对罢工自由的确认都持慎重的态度。我国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这一自由,1975年和1978年《宪法》规定了罢工自由,1982年《宪法》又取消了这一规定。而从统计数字看,世界各国142部宪法中,有106部、占74.6%的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澳门基本法》赋予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罢工的自由,充分显示了国家对澳门居民意愿和利益的尊重与保护。

(三)宗教和信仰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既有信教的自由,又有不信教的自由,还有宗教信仰以外的其他信仰自由,如信仰共产主义和信仰无神论等的自由。澳门目前有宗教信徒20多万人,分别信仰不同的宗教教派。宗教对澳门居民的影响很大。为确保澳门居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得以真正实现,《澳门基本法》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澳门居民可以公开传教,举行或参加各种宗教活动。

(2)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干预宗教组织的内部事务,不干预宗教组织和教徒同澳门以外地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及发展关系。

(3)宗教组织可依法开办宗教院校、医院以及提供其他社会服务,提供宗教教育,开设宗教课程。

(4)宗教组织依法享有取得、使用、处置、继承财产以及接受捐献的权利。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同我国其他地区的宗教组织,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

(6)澳门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不得利用和打着宗教信仰的招牌,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曲解宗教教义,宣传邪教。

(四)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参加各种政治活动和社会活动、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也是进行正常工作和生活的起码条件。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利主要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澳门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的逮捕、拘留、监禁。对任意或非法的拘留、监禁,居民有权向法院申请颁发人身保护令,法院经调查后,若认为该拘留或监禁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作出裁决,下令释放。法律还禁止非法搜查居民的身体、剥夺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澳门居民享有个人的名誉权、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居民进行酷刑或以非人道的方法处置居民。

(3)住宅不受侵犯。澳门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包括办公室和私人工厂等不受侵犯。居民的住宅等不受侵犯同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紧密联系,它是居民公众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法律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侵入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

(4)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障。通讯是社会交往的一项正常活动,是居民公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本权利,它作为人的隐私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而成为人身自由的一项内容。法律规定,除因公共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5)迁徙自由。澳门居民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依照法律取得各种旅行证件的权利。持有有效旅行证件的澳门居民,可以自由离开或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但受法律制止者,如被通缉的罪犯除外。

(五)社会经济权

澳门居民有依法享受社会福利的权利,劳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原有社会福利的基础上,根据经济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制定有关社会福利的发展和改进的政策和劳工政策,完善劳工法律。澳门居民还有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在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劳动权或工作权的较多,但规定公民有选择职业的自由的较少。《澳门基本法》的这一规定,对于保障澳门居民自由选择自己的职业和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六)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澳门居民有从事教育、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科学技术政策,依法保护科学技术、专利和发明创造;自行制定文化政策,包括文学艺术、广播、电影、电视等政策,依法保护各种不同形式和风格、不同流派、不同思想和内容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和成果。澳门居民也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爱好,参加或从事自己所喜爱的文化活动,包括文娱活动和各类体育活动。

(七)婚姻家庭权利

澳门居民有结婚和离婚的自由,其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实行限制生育政策。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人人都有成立家庭的权利,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特别是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法律特别关怀和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八)诉讼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确立“法无明文不为罪”和“无罪推定”原则,除其行为依照当时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和应受惩罚外,澳门居民不受刑罚处罚。澳门居民在被指控为犯罪时,享有尽早接受法院审判的权利,在被法律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澳门居民有权就刑事、民事、商事等方面的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当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居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当事人同样有权向法院起诉。澳门居民在行使诉讼权利时,有权聘请或选择律师为其代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经济上有困难时,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聘请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使贫困居民也能够借助诉讼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澳门居民还享有获得司法补救的权利,通过任何在法律上可以运用的行使、保护和恢复权利的方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澳门居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权益受到侵害的居民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对其侵害的合理补偿。

《澳门基本法》还规定:澳门居民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澳门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依法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他们的习俗和文化传统应受尊重。《澳门基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的澳门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规定的澳门居民的权利和自由。”所称的“其他人”,主要是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合法停留或居住,但无资格取得澳门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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