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的附属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2页(1957字)

(一)行政会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这种由行政会协助行政决策的制度,是参照澳门原有的咨询会制度而确立的。原澳门咨询会属一般性的咨询机构,由10名委员组成,其中5名由总督任命,2名由市政厅推选,3名由不同利益团体选出。咨询会的意见对总督虽然没有约束力,但总督的重要决策和决定都要在咨询会进行讨论,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以免造成重大失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会在性质上不是一级政府机构,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范畴,它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参谋机构。行政会的委员只提供咨询意见,而不是由委员会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从根本上说,行政会只是行政长官的集体参谋和幕僚。

行政会由7~11名委员组成。行政会的委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并由行政长官任免。鉴于行政会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咨询机构,它不仅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项重大决策的产生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在协助行政长官决策时,也必然会涉及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甚至中央人民政府的秘密。为此,《澳门基本法》规定:行政会委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为照顾其他人的利益,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在必要的时候,行政长官可以邀请有关人士列席行政会会议。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不超过委任他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当行政长官的任期届满时,行政会委员的任期也应随之结束。但是,为了工作的衔接,《澳门基本法》又规定:在新的行政长官就任前,原行政会委员暂时留任。

行政会由行政长官主持,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行政会的任务是众多而重要的。行政长官在作出重大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行政法规和解散立法会前,都必须征询行政会的意见。只有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可以除外。行政长官如果不采纳行政会多数委员的意见,应将具体理由记录在案。

(二)廉政公署

贪污是一种腐败的社会现象,它涉及公民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所以各国普遍设立反贪污的工作机构打击贪污。澳门也存在贪污受贿的问题,而且情况比较严重。为了扭转这一局面,澳门立法会吸取香港地区成立廉政公署,在惩治贪污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经验,于1990年7月通过法律,设立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并由总督任命薛克大法官担任首任反贪污专员。

澳门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具有完全的独立性,不受任何指示或者命令的约束。他负责开展防止贪污或欺诈行为的工作,对总督、立法会主席和议员、政务司、咨询会委员、政府及公营企业、公共服务企业和信用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贪污和欺诈,进行不涉及基本权利的预审工作。基于公署的权限范围,他只能做初步的调查和预审工作,无权拘捕可疑人士,刑事调查权力仍由警方、法院、检察院把持。公署难免成为无牙老

考虑到澳门反贪污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就是不受行政长官、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只服从法律。《澳门基本法》将廉政专员列入主要官员之列,规定廉政专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从而明确了廉政公署和廉政专员的法律地位。廉政专员只对行政长官负责,有利于廉政专员的工作,能更有效地在廉政方面加强对行政机关各部门的监督。廉政公署的权限范围,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规定。

(三)审计署

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审核政府的财政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与会计账目正确和适当。澳门回归之前,由审计法院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公共团体、地方自治团体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实体、行政公益法人的财政监督和案件审判工作。《澳门基本法》从澳门的实际情况和广大居民的意愿出发,为加强审计工作,改变澳门原有的做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审计长对行政长官负责。审计署只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不受其他政府部门或个人的干涉,只服从行政长官的管辖。为了进一步明确审计署与审计长的法律地位,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和提高工作效率,《澳门基本法》还规定审计长是审计署的首长。审计长列入主要官员范围,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审计署的组织活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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