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公务人员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36页(2103字)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制度是由公务人员的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培训、待遇、监督保障等各个具体制度和体制系统、有机地组成的总体。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必须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但是《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任用原澳门公务人员中的或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各级公务人员,但《澳门基本法》对某些职位的任职资格另有规定者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还可聘请葡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上述人员只能以个人身份受聘,并对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澳门基本法》规定,公务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资格、经验和才能予以任用和提升。澳门原有关于公务人员的录用、纪律、提升和正常晋级制度基本不变,但得根据澳门社会的发展加以改进。保持澳门原有公务人员制度基本不变,是为了稳定公务人员队伍,这对于保证过渡期乃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工作的正常进行有重要意义。

澳门原有的公务人员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公务人员的任用、考核、纪律以及薪金、津贴和福利制度。关于公务人员的任用,被任用的公务人员须符合下列录用条件:具有葡萄牙国籍或中国国籍,18岁以上50岁以下,具备所需的学历或工作经历,具备任职能力,没有受刑事或法律处罚或法律规定不能担任或兼任公职的其他情形,身体健康、精神健全,居住在澳门。此外,对某些特定职务,有关专门的法律还有特别的要求。在特别情况下可以聘用其他国籍的人士担任纯技术、学术或教学方面的职务,但领导和主管人员不在此列。公务人员的录用形式有委任和合约两种。委任是编制内人员的录用方式,包括确定性委任、暂时性委任、定期委任、代任,以及适用于特定机构的临时委任。合约是编制外公共行政人员录用方式,包括编制外合约和散工合约。编制外合约主要适用于专业技术人员,合约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可以用相同或较短的期限续约。而散合约则是聘用散工的方式,它的签订和续期由主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果在合约中规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公务人员的晋升、调动由法律规定。一般而言,公务人员的考试是录用和晋升职务所必需的正常程序。考试分为一般考试和特别考试两种。一般考试的目的是填补空缺。如果是以晋升为目的举行的考试,又可以分为普遍性考试和限制性考试。普遍性考试是所有公务员都有资格参加的考试。限制性考试是只有某一机关的公务员才能参加的考试。公务人员的工作考核,除科长以外的领导人员和主管人员以及在总督及各政务司办公室任职的人员以外,适用于所有公务人员。工作考核分为平常考核和特别考核两种。平常考核是对公务人员工作的年度考核。特别考核只适用于临时委任人员。对违反纪律的公务人员,可以给予书面谴责、罚款、停职、强迫退休、撤职等不同的处分。实行纪律处分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特别程序。一般程序包括以下六个阶段:①提起纪律程序并委任预审员;②预审;③辩护;④报告及裁定;⑤诉愿及上诉;⑥复查。特别程序适用于法律特定的情况,它包括:①直接获知违纪行为的程序;②久缺勤谨的程序;③专案调查及全面审查;④简易调查。

澳门公务人员的薪金、津贴和福利制度的内容有:公务人员按照薪金表领取薪金。从公务人员每月的薪金中扣留一定的款额作为退休金、抚恤金、医疗等的供款。除薪金以外,公务人员每提供服务5年,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年资奖金。公务人员每月还领取各种津贴和补助。津贴包括假期津贴、圣诞津贴、房屋津贴、家庭津贴、结婚津贴、生育津贴、死亡津贴、丧葬津贴等。加班工作或轮流值班的公务人员,还享有超时津贴或轮值津贴。出差享有出差补助和路途补助。退休和抚恤,是澳门公务人员的两项主要福利制度。为稳定澳门的公职人员队伍,吸引他们留在澳门为特别行政区服务,《澳门基本法》规定,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可留用,继续工作,其薪金、津贴、福利待遇不低于原来的标准,原来享有的年资予以保留。依照澳门原有法律享有退休金和赡养费待遇的留用公务人员,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退休的,不论其所属国籍或居住地点,澳门特别行政区向他们或其家属支付不低于原来标准应得的退休金和赡养费。

以上关于澳门公务人员的任用、晋升、纪律以及薪金、津贴和福利制度,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基本保持不变,但是要根据澳门社会的发展加以必要的改进。的确,长期以来,澳门中高级公务员以葡人和土生葡人为主体,葡萄牙派来澳门的公务员在政治、福利、待遇上享有一定特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清除了原澳门公务人员制度中具有殖民主义色彩的内容,落实公务员本地化;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公务人员制度也必然要进行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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