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和税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55页(1887字)
财政是政府对公共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活动,税收是公共收入的主要方式,财政和税收制度构成了规范政府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核心制度。《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和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和税收制度。
(一)财政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特区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具体的财政政策由特区政府依据《澳门基本法》自行决策和安排。中央人民政府不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规定财政上的各项制度,也不发布命令和指示。为了保证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与中央财政完全分开,互相独立,《澳门基本法》作了两项重要规定:
(1)自行制定财政预算和决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按法定程序编制、提出、审议和通过,整个过程均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和行政长官负责,不与中央财政体制发生联系,不需中央批准,只需由行政长官将财政预算和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2)自行支配财政收入。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决定财政收入的来源和数量。全部收入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如有节余,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积存。澳门特别行政区在经济上不对中央承担任何义务。不论财政收入有多少或者有无节余,均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政策的确定,不能脱离澳门自身经济的规模和特点。考虑到这些,《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这一稳妥务实的财政政策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
(1)制定预算应该以量入为出为原则,以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身的收入来供给支出,而不能量出为入,依赖内外举债或者滥发货币来维持。
(2)财政支出应该力求平衡,避免赤字,提前支配未来的收入,但也不排除在个别有实际需要的年度作例外的变通。
(3)财政收支的增长率应该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而不应过分偏离,否则,必然会影响到整个社会财富的分配比例,引发经济失衡等危机。
(二)税收
《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中央人民政府不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有关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征管办法等税务事项,概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决定。”独立的税收制度是财政独立的基础和保障,它保证了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公共收入的来源,从而使财政体制的独立得以实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为两项主要原则:
第一,继续实行低税政策。所谓低税,是指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税制情况而言,澳门除博彩专营税外的其他各类税收,税率较低,征税面较窄,整体税赋水平较低。澳门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税赋最低的地区之一。低税作为澳门长期形成的税制传统,早已为澳门居民和各国商人所熟悉和接受,而且对于吸引外来资本,促进经济发展和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澳门特别行政区要继续保持其自由港的地位,要在国际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保持竞争力,就有必要遵循澳门的税制传统,继续实行低税政策。《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第二,专营税制由法律规定。专营税制是澳门政府向获准从事专营业务的商业企业进行特别征收的制度。以往,在澳门政府的财政收入中,专营税种所占比重极大。正是依赖专营税,尤其是博彩税巨大的支柱作用,澳门政府才有可能维持低税政策,保证财政收支的大体平衡。专营税这一维系澳门财政命脉的制度,在特区成立以后也不会出现急剧的转变。因此《澳门基本法》规定,专营税由法律另作规定。这意味着:第一,特别行政区的专营税制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第二,特别行政区根据当地的整体利益和产业政策自行制定和调整有关专营税制的法律和政策,不受原来规定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