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刊物及其公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82页(978字)
公布法规的正式刊物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以下简称《公报》;葡文刊名为Bolelim Oficial da Regia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简称Bolelim Oficial。《公报》封面印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徽,且在中文刊名之下附有葡文刊名。
《公报》包括第一组及第二组,分别于每星期一及星期三公布,如该两日为公众假期,应在随后首个工作日公布。如因性质紧急或特殊而不能在正常期间公布时,应在相应组别的《公报》副刊内公布,或者在专设特刊内公布。
下列法规须于第一组公布,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①法律;②行政法规;③立法会决议;④行政命令及行政长官对外规范性指示;⑤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对外规范性批示;⑥以“中国澳门”名义签订的有关国际协议;⑦立法会的选举结果;⑧立法会委任议员的任免,行政会委员的任免,各级法院院长、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及依法公布的其他任免事项;⑨依法须在此组公布的其他文件。
除上述法规外,以下法规亦须于第一组《公报》公布: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其修改,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提出的对该法的修改议案及有权限实体对该法的解释;②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解释;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各项文件;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及运作的规范性文件;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授权文件,中央人民政府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定发出的命令、指令及批准文件;⑥中央人民政府任免行政长官、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的文件;⑦行政长官施政报告。
须公布于《公报》第二组的法规包括:①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国际协议;②在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司法互助协议及互免签证协议;③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机关签订的司法互助协议;④立法会的公告及声明;⑤政府的公告及声明;⑥依法须在此组公布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