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及定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86页(179字)

本法旨在规范《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二条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及有关人员所规定的宣誓事宜。本法所称的宣誓,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零二条所规定的宣誓。本法所称的宣誓人,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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