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地的确认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97页(327字)

本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至九项所指的人士,须在申请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时签署一份书面声明,声明其本人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

本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七、八、九项所指的人士在作出上款所指的声明时,须申报下列个人情况,供身份证明局审批其有关申请时参考:①在澳门有惯常居所;②家庭主要成员,包括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是否在澳门通常居住;③在澳门是否有职业或稳定的生活来源;④在澳门是否有依法纳税。

如身份证明局对本法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所指的人士按第一款的规定所作的声明有疑问,可要求其递交上款所规定的文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