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长及审计署工作人员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38页(1216字)

(一)审计长

审计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由行政长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职。

审计长不得从事有酬或无酬的其他公职或任何其他私人业务,亦不得担任政治或公会性质组织的任何职务。

审计长对于在行使职能时,或因行使职能而获悉的事实,有绝对保密义务,如因该等事实的性质而认为毋须保密时,则不在此限。

审计长的报酬、其他权利与优惠,由有关法规订定。

审计长在其职程方面的稳定性、社会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他优惠,均不得受到损害,尤其在年资方面,为着所有法律效力,视为在原职工作。

审计长得以书面方式向行政长官提出辞职请求。

(二)审计署人员

审计署拥有根据本法所规定的本身编制。公职一般制度补充适用于审计署编制内人员。

审计长在认为有用或适宜时,可以书面授权任何公职人员代其进行任何查究、审核或审计,并要求该获授权的公职人员向其作出报告,但上述对公职人员的授权,须经该公职人员所受雇用的部门之负责人赞同。

审计长为进行技术性与临时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况下与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合同。

审计署其他人员及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提及的人员,在行使职能时,或因行使职能而获悉的事实,有绝对保密义务,只得经审计长许可而免除。

审计署人员在其职程方面的稳定性、社会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他优惠,均不得受到损害,尤其在年资方面,为着所有法律效力,视为在原职位工作。

审计长有权限作出所有关于审计人员任用及职务状况的行为,并对该等人员行使纪律惩戒权,但该等人员可向行政法院上诉。

(三)特别身份证及公权

行政长官向审计长发出特别身份证,亦可向其认为有需要的审计署人员发出特别身份证。特别身份证持有人拥有下列权利:①自由通行及出入审计对象的办事处;②要求审计对象履行本法律所规定之合作的特别义务。

特别身份证的名称、式样由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确定。

特别身份证持有人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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