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56页(673字)

诉讼保全是法院在做出判决以前为了预防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而造成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采取的临时保护措施。保全申请可以在诉讼提起之前提起,也可以在诉讼提起之后提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还分为普通保全程序和特定保全程序。(1)特定保全程序是法律专门为一些特殊情况而制定的保全措施,这些程序因为针对了特定的情况,一般都规定得比较灵活和便捷,以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同样,在劳动民事诉讼中也分为普通保全程序和特定保全程序。

劳动民事诉讼中的普通保全的程序一般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典》中的相应规定,但是,根据《劳动诉讼法典》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对于在劳动诉讼程序中申请的非特定保全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典》为普通保全程序所定的制度,但须遵守以下特别规定:①收到申请后,须立即指定最后听证日期;②如容许申请所针对的人提出反对,该反对须在听证开始前提出;③裁判以口头作出,且须扼要说明其理由并经口述载于记录。(二)任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不到场,不构成押后听证的理由”。这些就是在劳动诉讼中应当特别处理的地方,除了这些特别规定以外,保全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劳动诉讼中如果出现可以适用特定保全的情况也适用相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说明的是,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如果按照有关特定保全程序的规定而应当适用普通保全程序的规定的,上述的对普通保全程序的特殊规定依然要得到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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