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的清理、事实事宜的筛选以及证据的提供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59页(1500字)
《劳动诉讼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提交诉辩书状的阶段结束后,法官须在10日内作出清理批示,这个阶段称之为诉讼程序的清理。诉讼程序的清理阶段法院所应该采取的行为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有所不同。如果当事人提出了延诉抗辩及诉讼上之无效,或者依据法律法院应当依职权审理延诉抗辩及诉讼上之无效,此时,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诉讼在程序意义上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以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到实质性的审理阶段。而如果诉讼程序的状况容许无需更多的证据即可以全部或部分审理所提出之一个或数个请求,又或永久抗辩,此时,诉讼清理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法院立即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处理这些无需更多的证据就能够解决的纠纷。如果是对诉讼的程序有效性进行评价,则可能宣告诉讼无效而归于消灭,而如果法院能够立即审理实体问题,也可能使得案件结案,不管是哪种情形都是对案件的一种过滤,所以称为诉讼程序的清理。法院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究竟应该采取哪一种行为应该通过清理批示作出决定。法院办事处须将清理批示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其在10日内就清理批示提起上诉。而所谓的延诉抗辩,是指妨碍法院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并按情况导致起诉被驳回或将有关案件移送至另一个法院的情形。所谓的永久抗辩是指导致请求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的情形,该抗辩是指援引某些事实,妨碍、变更或消灭原告分条缕述之事实之法律效果。延诉抗辩是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抗辩,而永久抗辩则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抗辩。
如果诉讼在清理阶段还不能够解决,需要继续进行,那么法官便需要对诉辩书状中所涉及的事实事宜进行筛选,将诉辩书状中所涉及的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视为已经确定的事实,另一类是因有争论而归入调查基础内容的事实。需要说明的是,在利益值低于第一审法院的法定上诉利益限额的案件中,如果就出现争议的事实事宜的筛选属简单,则法官也可以不订出调查的基础内容。这样一个筛选事实事宜的阶段对于集中争议焦点,指导调查、收集证据,提高诉讼效率都是很必要的。调查和证据收集都应当围绕归入调查基础内容的事实来进行。由于法官对事实事宜的筛选实质也是一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当事人利益攸关,法院办事处也应该在法官作出筛选后通知双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在10日内就事实事宜的筛选提出声明异议。
法院筛选事实事宜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以后便进入了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阶段。关于提供证据的期间在该法第三十六条有所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筛选事实事宜通知后10日内提交证人名单及申请采取其他证据方法。如果任一方当事人已经声明异议或提起被赋予中止效力的上诉时,提供证据的期间自就声明异议或上诉的裁判作出通知时开始计算。上述提交证据的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仍可提交证人名单,亦可最迟于经指定的听证日的10日之前更改或补充该名单;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须负责促使其所指定的新证人到场。就证人名单的提交、更改或补充一事,须通知他方当事人。
《劳动诉讼法典》还就证人的数目作出限制,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提高诉讼的效率。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①为就诉求及防御的依据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多于10名证人。②如属自始合并请求或补充新请求的情况,可就每一请求提出5名证人,但总数不得超过20名。③在反诉的情况下,每一方当事人亦可最多提出10名证人,以便就反诉内载明的事实或就反诉的防御提供证据。④就欲证明的每一事实,当事人不可提出多于3名证人,但声明对该事实不知情的证人不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