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查封提出的反对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173页(385字)
法院就指定的财产作出查封后,被执行人可能会有异议,《劳动诉讼法典》第八十四条针对此情况作出了规定。首先,法院作出查封后,须将对有关财产的指定、命令作出查封的批示及已进行查封一事一并通知被执行人,以便其拟提出反对时能于10日内为之。被执行人可提出任何否定有关查封的情事,以及陈述《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用作反对以判决为基础的执行的任何依据。反对书须以附文方式附于卷宗,并将反对一事通知请求执行之人;请求执行之人可于10日内答复。提出反对及作出答复时,须提供拟采用的证据方法。反对的提出并不使执行程序中止,但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外。答复期间届满后,法官须命令作出其认为必需的简易证明措施,继而作出裁判。就提出反对此一附随事项作出裁判后,须按《民事诉讼法典》所规范的执行程序的步骤处理,但须遵守本法第八十五至第八十八条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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