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缴纳费用的起算之日与缴纳期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69页(1268字)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三十九条规定了须缴纳费用的起算日期。该条规定:“①与专利及与半导体产品拓扑图之登记有关之年费,以及与设计及新型之注册有关之每年缴纳一次之费用,须自其申请日起计。②与保护之补充证明书有关之年费,须自相关专利之有效期间满后之翌日起计。③与其他登记或注册有关之定期费用,须自给予登记或注册之日起计。④如因法院裁判或因适用过渡性规定而使有关专利、登记或注册之有效期开始之日期与适用以上数款规定而得之日期不符,则相应年费或定期费用须自有效期开始之日期起计。”而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须缴纳费用的缴纳期间,应当缴纳的费用必须在缴纳期间内缴纳,否则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该条规定:“①与专利及与半导体展品拓扑图之登记有关之首两期年费,以及与设计或新型之注册有关之每5年缴纳一次之首期费用,均纳入相关之申请费用内,但适用上条第四款之规定者除外。②其后之年费及每5年缴纳一次之费用须在到期前之6个月内缴纳,即使有关权利尚未获授予亦然。③与保护之补充说明书有关之首期年费须在有关专利之有效期内之最后6个月内缴纳,其后之年费须在到期之6个月内缴纳。④如保护之补充说明书之有效期少于6个月,则无须缴纳任何年费。⑤涉及非属第一款所包括之其他登记或注册之费用,须按下列规定缴纳:自获授予有关权利之日后,直至该授权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日起计之6个月内,将该等费用连同有关证书之费用同时缴纳;涉及登记或注册之续展费用时,应在有关登记或注册之有效期内之最后6个月内缴纳费用。”根据澳门的工业产权法律,如果权利人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内无法缴纳相应费用,则可以在其有效期届满后6个月内连同额外费用一起缴纳,否则将导致工业产权失效。当然,根据该法第四十一条,“任一专利、登记或注册因欠缴费用而失效后,得在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之1年内要求将该专利、登记或注册重新转为有效。”但是,“仅在3倍缴纳欠缴费用且不影响第三人之权利时,方得就上款所指之专利、登记或注册重新转为有效给予许可”。关于欠缴费用而使工业产权失效的问题,该法第四十四条还有一个特别的规定:“①在以某一工业产权为标的之诉仍处待决期间,或对该工业产权实施之假扣押或查封尚未终止之期间,不得因欠缴在有关阶段到期之定期费用而宣布该工业产权失效。②上款所指之任一裁判经确定后,经济司须促使将此事公布在《政府公报》上;所有欠缴纳费用均应在公布之日起计1年内缴纳,而无须缴纳额外费用。③如未在上款所指期间内缴纳欠缴费用,则有关工业产权即告失效。④为第二款规定之目的,法院办事处须在有关诉讼、假扣押或者查封完结后,立即依职权或应当事人之要求而将此事向经济司作出必要之正式通知。”此一特别规定使得在以某一工业产权为标的之诉仍处待决期间,或对该工业产权实施之假扣押或查封尚未终止之期间内,工业产权费用的缴纳期间实际上已经是中止了,待此期间完结后,当事人可以在不用缴纳任何额外费用的情况下继续缴纳工业产权费用以维持工业产权的效力。此条规定对于涉诉的各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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