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注册权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294页(632字)
拥有商标注册权的人方能注册商标,使其商标获得法律保护。根据《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有权注册商标之人为对商标注册具有正当利益之人,尤其是:①用以标明所生产之产品之厂商;②用以标明所销售之产品之商人;③用以标明由所从事工作而得之产品之农民及生产者;④用以标明由所从事之手工艺、工作或职业而得之产品之手工业者;用以标明所从事活动之服务提供者。”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根据该法第二百零二条:“①使用自由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不超过6个月之人,在此期间内具有进行注册之优先权,并可同一期间内就他人之注册申请提出异议。②对于为证明优先权而提供之文件,其真实性之判断为自由判断,但属公文书者除外。”
而该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集体商标的注册权。该条规定:“①集体商标之注册权由下列者拥有:a.获合法赋予或承认某证明商标、且得将该商标用于具某些特定质量之产品或服务;b.监督、监管或许可经济活动之法人,以便按照其宗旨及有关章程或组织法规之规定,标明由该等经济活动所得之产品或标明有关产品来自某些特定产区。②上款b项所指之法人应促使在有关之组织法规或章程内,加入条文以指明有权使用商标之人、商标使用之应遵条件,以及在僭用或假造商标之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之权利及义务。③组织法规或章程之修改会导致集体商标制度改变时,拥有商标权之机构之领导机关应在1个月内将有关修改通知经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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