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送合同之概念及法律适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27页(356字)

海上旅客运送合同,系指运送人有义务经海上或内水将旅客运送,或为此等客运提供船舶之合同。海上旅客运送合同,受当事人所选定之法律规范。如无选定,有关合同受与之有最密切联系之国家或地区之法律规范。如有疑义,运送人营业场所及以下任一地方所在之国家或地区,视为与有关合同有最密切联系:①旅客之常居地;②开航地;③目的地。履行方法受应履行之地之法律规范。按以上数款之规定赋予另一法律准据法地位时,并不影响关于运送人须按第一百六十一条关于“运送人对人身损害及行李毁损之责任”之规定,对本篇所指人身伤害或行李毁损承担责任之规定之适用。如不适用上款所指规定,则不论合同由何种法律规范,均须遵守开航地或目的地当时生效之规定,只要该等规定具有相同内容及功能且按有关国际私法属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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