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物之灭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38页(447字)

保险合同承保保险标的物之实际全损及推定全损,但另有明示约定者除外。

实际全损,系指由于发生承保之风险,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因遭受毁损而不再为保险单所述类别之物、被保险人或对保险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再拥有保险标的物;如属船舶保险,实际全损,系指船舶被推定为失踪。

推定全损,系指由于发生承担之风险,显然无法避免保险标的物之实际全损,或必须支付超过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之费用方能避免实际全损。

确定推定全损之价值时,仅计算为避免因一宗意外事故所引致之实际全损或在一宗意外事故所引致之连串损害后之实际全损所需之费用;在同一海上航次中因恶劣天气而引致之损害,视为由一宗意外事故造成。

自知悉船舶之最后消息之日起,3个月届满仍无其消息者,推定为船舶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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