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付之意思表示及不接受委付之意思表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40页(258字)

在推定全损之情况下,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作出委付之意思表示;如不作出委付之意思表示,则有权按第二百二十二条(物自保险之赔偿计算)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获得赔偿。委付之意思表示,应于收到关于全损之可靠消息后2个月内以书面作出。委付之意思表示,必须不附带任何条件方为有效,并须指明被委付之物是否为其他保险合同或权利之标的,或其上是否附有负担。保险人得明示或默示接受委付;在任何情况下,自收到有效之委付意思表示之日起30日内,如未以书面作出不接受委付之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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