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的转移
书籍: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490页(486字)
债权的转移包括债权的让与和债权的代位两种。前者是债权人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债权予他人的法律行为;后者则是债权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为他人履行了某项债务,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原债权人相对于该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事实。这种代位可以是自愿的代位,也可以是法定的代位。
债务的转移指债务的承担或称债务的单向转移。债务的转移无须原债务人的同意,但必须经原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能对新债务人缺乏信心,或者认为新债务人不如旧债务人履行债务较有保障。同时,还必须经债权人明示宣告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否则,原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相反,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合同的转让或称合同地位的转让。通常,合同不仅仅是一方享有权利另方承担义务,而是一组双方共有的债权债务。法律规定任何合约人在相互给付的合同中,可把合同地位转让给第三人,即把其合同的债权债务全部转让给他人,这种转让与前面所述的债权的转移或债务的转移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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