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山大学出版社《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通览》第673页(762字)

根据《有组织犯罪法》,黑社会是指为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所成立的所有组织,而其存在是以协议或其他途径表现出来,特别是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罪行者:①杀人及侵犯他人身体完整性;②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绑架及国际性贩卖人口;③威胁、胁迫及以保护为名而勒索;④操纵卖淫、淫媒及作未成年人之淫媒;⑤犯罪性暴利;⑥盗窃、抢劫及损毁财物;⑦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⑧不法经营博彩、彩票或互相博彩及联群赌博;⑨与动物竞跑有关的不法行为;⑩供给博彩而得的暴利;⑾违禁武器及弹药、爆炸性或燃烧性物质,或从事《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二百六十五条所指罪行的任何装置或制品的入口、出口、购买、出售、制造、使用、携带及藏有;⑿选民及选民登记的不法行为;⒀炒卖运输凭证;⒁伪造货币、债权证券、信用卡、身份及旅行证件;⒂行贿;⒃勒索文件;⒄非法扣留他人身份及旅行证件;⒅滥用担保卡或信用卡;⒆在许可地点以外进行对外贸易;⒇不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转移或掩饰;(21)非法拥有能收听或干扰警务或保安部队及机构通讯内容的技术工具。

根据《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在认定黑社会的存在时,该组织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即使该组织不具有以下条件:①有会址或固定地点开会;②成员相互认识和定期开会;③具有号令、领导或级别组织以产生完整性和推动力;④有书面协议规范其组成或活动负担或利益分配,也可以被判定为黑社会。

《有组织犯罪法》对黑社会的定义是宽泛的。通过该定义可以看出,构成黑社会仅需具备三个条件:①是一个组织;②成立组织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③成立组织的方法是协议、协定和其他途径。只要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就可以认定为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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