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4页(550字)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1)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

(2)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3)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总之,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