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贸组织的法律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9页(744字)

按照《拉喀什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规定,世贸组织是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人组织,享有特权和豁免权。同时,世贸组织可以缔结总部协议,同其他有关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点:

(1)世贸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其成员应当赋予世贸组织在行使职能时可能必要的法定权力。这是世贸组织依据国际法采取行动、享有国际法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基础;这意味着世贸组织在国际上可以缔结条约、可以提起国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享受特权及豁免权,可以在成员范围内订立契约、获得财产、处置财产和提起诉讼等。

(2)世贸组织每个成员向世贸组织提供其履行职责时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权。世贸组织官员和各成员的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贸组织相关的职能时,也享有每个成员提供的必要的特权与豁免权。每个成员给予世贸组织、世贸组织官员及成员的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等同于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11月21日通过的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权。根据这一公约,世贸组织同联合国一样,享有如下特权和豁免: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及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等。

(3)世贸组织可以缔结总部协议,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应作出适当安排,与那些其职责与世贸组织之职责相关的其他政府间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海关合作理事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进行有效的合作。同时,世贸组织总理事会可以作出适当安排,与那些其所涉及的事项与世贸组织事项相关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协商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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