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有关服务贸易的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7页(562字)

作为乌拉圭回合的“既定议程”,世贸组织的服务谈判于2000年2月如期启动,该谈判独立于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世贸组织服务贸易理事会于2000年5月26日召开特别会议,通过了关于如何逐步开展谈判的“路线图”,2001年3月28日通过了“服务贸易谈判的指导原则和程序”。

(1)目标和原则。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前言和第4条所规定的目标以及第19条的要求,服务贸易谈判应在逐步自由化的基础上进行。服务贸易谈判应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现有框架和原则下开展并应尊重《服务贸易总协定》现有框架和原则,包括世贸组织成员有权明确将作出承诺的部门和四种服务提供方式。

(2)谈判范围。谈判范围可涉及各个领域,但不开放所谈判的每个领域,允许有灵活性,仅谈判必须开放的领域。

(3)谈判形式和程序。根据总理事会的决定,服务贸易谈判应在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下进行,服务贸易理事会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根据总理事会的决定,服务贸易谈判应有透明度并向所有成员以及正在加入过程中的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具体承诺谈判的出发点应为现行减让表,但不损害要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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