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反倾销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70页(457字)
进口国当局在初步裁决认为存在着倾销和损害的事实后,为防止国内产业进一步受到损害,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或担保两种方式。担保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相当于临时预计的反倾销税,但不得高于临时预计的倾销幅度。实施临时措施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管机构已开始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已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的充分的机会;二是主管机构已经作出肯定性的存在倾销的初步裁决,并且该倾销行为已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三是主管机构采取临时措施对防止相关损害在调查其间进一步发生是必要的。
为防止有关当局滥用临时反倾销措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专门规定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从正式开始立案调查之日起60天后才能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只有在有关当局认为必要时,或者应涉案的主要出口商要求后,才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