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征收的追溯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72页(303字)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税不能追溯征收,这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在反倾销税征收问题上的体现。但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为了防止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出口商抢在进口方当局采取措施之前大量出口倾销产品,从中获利并由此损害进口方境内相关产业,规定了反倾销税征收的溯及力。征收反倾销税一般可追溯至适用临时措施之日。如果同时存在:(1)有倾销造成损害的事实,或者进口商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出口商在实施倾销;(2)损害发生是由于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大量涌进的倾销产品造成的等两种紧急情况,则进口国主管机构可以对那些在临时措施适用之前90天内进入消费领域的产品,追溯征收最终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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