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的主要内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09页(273字)
《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华盛顿公约》于1989年5月缔结于美国华盛顿。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实行注册保护,注册申请无须具有新颖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所有人在其产品投入商业领域后两年之内提交申请即可,保护期至少为10年。受保护的条件除了“独创性”、“非一般性”之外,还有“仅仅其有关功能的有限表达方式”。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为:各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只能要求像本国国民一样地履行手续,并给予同样的保护。这与诸版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不同,而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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