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国别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27页(1273字)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要对所有世贸组织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议,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每年确立一个审议计划。
(1)审议频率
贸易政策审议的频率取决于各成员对世贸组织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程度。在世界贸易份额中居前4名的成员(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每2年审议一次,居前5-20名的成员每4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6年审议一次,最不发达国家可以有更长的审议间隔时间,以确保各成员贸易政策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则。
(2)审议的程序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审议时应制定一个基本计划,与有关成员磋商并确定审议方案。每一次审议都在接受审议成员按规定提供的“政策声明”和世贸组织秘书处独立准备的一份详细报告两份文件的基础上进行的。
①秘书处的报告。秘书处的报告包括:意见摘要,涉及经济环境、贸易与投资政策制定机制,按措施划分的贸易政策与做法,按部门划分的贸易做法等四章。报告要经过有关成员核对其事实是否准确,但秘书处对报告负最终责任。秘书处的报告是在有关成员提供的信息,问卷调查,与接受审议成员政府和部分其他相关机构进行讨论,以及向私营企业、中介机构(如制造商协会、商业协会)、有关研究机构进行咨询的基础上编写的。
②成员政府提交的“政策声明”。各成员应按规定向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提交本国贸易“政策声明”,内容主要是概述贸易政策的目标和主要方向,具有前瞻性;也可以包括对经济形势、主要趋势和问题的简要介绍,如在国外市场上遇到的问题等。内容应尽可能地与多边贸易协议和适用的诸边贸易协议条款的通知协调一致。报告应按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
③具体审议。真正的审议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审议对所有成员开放,从成员中选择2位讨论人,以进行辩论。这2人以个人身份参加会议,不代表各自的政府。
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在审议成员中的贸易政策报告时应遵照审议目的的原则,重点是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实践,在相关限度内,既以有关成员的外部环境为背景,也以其广泛的经济和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为背景。
会议一般连续进行2次,第一次会议由接受审议的成员致开幕词,随后讨论发言,与会者发表意见。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一次会议情况进行磋商后确定的主题举行,成员对已经提出的问题做出答复,并进一步讨论。如有必要的话,可以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补充答复。会议在主席作出总结后宣布结束并举行新闻发布会。秘书处的意见摘要和主席的闭幕词随后公布。将接受审议成员和秘书处提供的报告及秘书处的会议记录以英、法和西班牙文出版,并将这些文件提交部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