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适用范围的确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31页(699字)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首先是要确定争端的适用范围。根据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定,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协定或协议的争端:

(1)《关于建立世贸组织协定》。

(2)多边贸易协议:

附件一(A)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1994年关贸总协定》、《农业协议》、《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关于实施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装运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一(B)《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一(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附件二《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3)附件四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

简言之,上述各协议的争端适用于世贸组织争端范围,但是对诸边贸易协议的适用,是以每个协议的各签约方通过的决定为前提条件的,因诸边贸易协议是各成员方自愿参加的,不是“一揽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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