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贸易惯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93页(690字)

国际结算涉及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两种:一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另一个是《托收统一规则》。在早期国际贸易中,由于国际上对跟单信用证有关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付款的定义和术语缺乏统一的解释和公认的准则,各国银行根据各自的习惯和利益自行处理,因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不断。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1930年制定了《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并于1933年正式公布,建议各国银行采用。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变化,国际商会先后于1951年、1962年和1974年对该惯例进行了修订。1983年再次修订后,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国际商会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又一次进行修订,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即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共计49条,分为总则与定义、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责任与义务、单据、杂项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六个部分。

在国际贸易托收业务中,为解决各银行间具体业务做法的差异,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于国际贸易和金融活动的开展,国际商会早在1958年即草拟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后几经修订,于1995年公布了新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并于1996年1月1日生效。《URC522》共26条,分为总则及定义、托收的方式及结构、提示方式、义务与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及费用、其他规定7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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