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业务中的主要当事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08页(872字)
托收业务中一般有下列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他要在货物装运后,制作各种单据,填写托收申请书,连同单据一起交银行申请办理托收。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地银行。他要在收到委托人的托收申请后,按托收申请书的内容出具托收指示书,连同单据一起交代收行要求代收货款。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通常是托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他要在收到托收指示书及单据后,核实所收到的单据是否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表面相符(若发现单据缺少,应用电讯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托收行),然后向进口人收取货款。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作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它可以是代收行委托的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也可以是代收行自己兼任。他除了要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外,还要在发生拒付时,尽力确定拒付的原因,并毫不延误地向托收行送交拒付通知。如在60天内未收到托收行有关如何处理单据的指示,则可将单据退回托收行,而不再负任何责任。
(5)付款人(Drawee),即根据托收指示,向其作出提示的人。如使用汇票,即为汇票的受票人,通常为进口人,即债务人。
(6)需要时的代理(Customer’s Representative in Case-of-need),即委托人指定的在发生拒付时,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的付款地的代理人。在发生拒付后,他需按委托人赋予的权限行事,向银行发出相关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