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C522》对使用远期付款交单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10页(327字)

按《URC522》第7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在付款后才交付。根据这一条可以认为,《URC522》不提倡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其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

(1)在远期付款交单情况下,若付款期限较长,常会导致货物已到目的地,但因付款期限未到,进口人拿不到单据而无法提货,从而丧失商机或造成不必要的费用支出。

(2)有些国家的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按当地的法律和习惯,在进口人承兑远期汇票后立即把商业单据交给进口人,即把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处理,从而使出口人增加收汇风险,并可能引起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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