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技术引进中经常遇到的限制性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25页(814字)

(1)限制受方获得类似的或者竞争性的技术。供方要求受方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与供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从供方的竞争者获得与供方同样的技术,有的甚至不准受方与第三者或者供方的竞争者签订有关产品销售、代理、制造的任何协议。

(2)对受方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限制。供方要求与受方合股经营,或者由供方委派若干人员,如董事长、业务经理之类的行政人员,参加该企业的管理工作,以此作为转让技术的先决条件。

(3)对技术人员使用方面的限制。供方要求受方在一些关键性的生产部门必须使用供方指定的技术人员,有的供方甚至要求不仅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而且在协议期满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继续使用供方指定的技术人员。

(4)对生产能力和产品范围方面的限制。供方将受方企业的生产能力限制在一定的数量之内,不准超过,同时还把受方企业的产品也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准生产供方拥有的一些独特产品或高、精、尖产品。

(5)对技术内容方面的限制。供方应按照受方的技术要求进行报价。供方把一些已经过时了的落后工艺和设计,以及受方并不需要的设备、零部件与受方需要的技术混在一起作一揽子交易,不允许受方按当地的情况和实际生产的需要进行挑选,这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搭卖条款”(Tying Provision或Gie-in Clause)。

(6)限制研究和发展。在引进技术后的生产实践中,供方不准受方结合生产的需要对设备进行改革和革新,以及从事相关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究和发展工作。

(7)限制产品的出口。供方对受方利用引进技术所生产的出口国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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