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形式和效力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48页(549字)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仲裁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作出的结论性意见。裁决的效力是指裁决的定案效力。一项终局裁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即可构成定案。

(1)仲裁庭除可作出终局性的裁决外,并有权作出临时性、非终局性或局部性的裁决。

(2)裁决应以书面作成,属于终局性,对当事人各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各方承担从速执行裁决的责任。

(3)除当事人各方同意无须说明理由外,仲裁庭应阐明裁决所根据的理由。

(4)裁决应由仲裁员签名,并应载明作出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凡仲裁员为3人而其中1人未签名时,裁决应说明其未签名的理由。

(5)裁决书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方得公布。

(6)仲裁庭应将经仲裁员签名的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7)如果裁决作成地国家的仲裁法规定裁决需由仲裁庭存案或登记,仲裁庭应在法定的期限内遵照此项法律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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