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54页(545字)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al Convention on Uniform Law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指在1980年4月11日的维也纳会议上,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国家的代表通过的公约。该公约是在196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调研分析,于1976年拟出一个新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草案,并多方征求意见和修改,终于在1980年4月11日获得通过,并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公约之一。

该公约有适用范围和原则,合同订立、货物销售和最后条款四部分,共101条。于1988年1月生效后,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项最重要的公约。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都设有营业地,双方约定援用该公约。该公约不适用的买卖:(1)购买供私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2)拍卖;(3)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4)船舶和飞机的销售;(5)电力销售以及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合同;(6)根据法律和法令强行出卖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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