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担保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75页(494字)

默示担保(Implied Warranties)是美国《统一商法典》一个概念,与明示担保不同的一种担保义务。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经过交易磋商订立的,而是法律规定应当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这种默示担保就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依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主要有两项:(1)关于商销性的默示担保;(2)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商销性”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货物在该行业中是可以通过的;

(2)货物具有“平均良好品质”;

(3)货物适用于一般的用途;

(4)货物的每一单位的品种、数量和品质都相同;

(5)货物须与容器或标签上所允许或确认的事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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